用银行的贷款去收购各地的国库券本来是个好主意,但是规模太大就导致了部分政策失灵。
李家的共富蔬菜每天在全国几百个地级市卖出600万斤菜,净利润超过千万,加上共富商业卖的各种商品超过五百万,身价早就超过十个亿了。
现在凑足三个亿抄底各地的国库券,循环几次就把老百姓和各地干部家里的国库券搜刮一空,这些印刷精美的国债几乎全部堆积在林东风所在的朝阳区中国银行分行金库里。
这件事是不可能捂盖子捂得住的,贷款超过十亿的时候,央行行长就就知道了财大气粗的李星火了,超过二十个小目标的时候总会计师和总设计师就知道了。
这种事情怎么定性呢?合法合规啊,但是利润太变态了,第一笔资金是他自己的,后面的钱都是中行总部开会好多天才批准贷出去的,全部合法合规。商业银行没理由有利息不赚啊。
可是这不是用国债的利息覆盖了李星火支付贷款的利息吗,这不是原本该给广大购买国债的群众的利息吗,怎么就进了李星火的口袋了?关键这他妈的还不用缴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啊,这在全世界都是通行法律和规则啊,不可能为了李星火破例。
如果没有李星火,中国银行完全可以自己做啊。那些领导一句话的事情,左手印刷国库券出来送去财政部,不用发下去让干部们摊派认购了,直接送去中行金库,让中行给财政部打钱就行啊!利息直接给中行,中行还能赚的更多啊。
这公开发行国债的意义何在呢?财政赤字直接印钱填窟窿不就完事了吗?
这李星火就是在破坏中国金融政策啊。事情当然不可能这么办,虽然之前很多时候财政赤字就是这么办的,可是这明显有问题和后遗症啊。
通胀怎么办,多印出来被财政花出去的钱会制造通胀的,这不是抢劫民财吗?和前任的法币和金圆券有什么本质区别?虽然以后会用税收来还本付息,但是回到了债权人银行的本金本来就是无中生有出来的啊,这利息不就成了财政部替商业银行打工搜刮民脂民膏的手套了嘛。现在的银行都是国家的,这不是左口袋钱进右口袋吗?
这些国债发出去,让老百姓买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冻结居民消费能力,让他们把可以花的现金换成不能用的国债,国家可以通过发行国债调控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从而控制通胀率和通胀持续期。
他这么一干,等于是极大的增加了银行系统的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端,贷出来那么多钱,向市场投放流通中的现金几十亿,直接就冲击的货币供应市场了,缩短了国债对老百姓储蓄的资金锁定期,还提升了通货膨胀,简直就是罪大恶极啊,订他一个非法经营罪好像也不合理。贪污受贿行贿等罪名也不挨边、他也不是公职人员,不可能定挪用公款。
他第一笔钱三个亿当中的一个亿是他自己拿到手的人生第一笔分红,是交了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合法收入,另外一个亿年化利息10%,来自各个二代们和合作代理商。一个亿来自林东风的上级银行收取共富商业的股份和充足抵押物放出去的合规贷款。
这都是干净钱,怎么定罪?也不存在挪用公司的公账上的钱囤积国债。定不了挪用资金罪。想来想去只能从他收购国库券用的是他自己产业下属和代理们员工来判刑,不过找不到罪名啊。投机倒把罪?
因为居民购买国债是合法的。员工用自己的钱和公司当做员工福利发的代金券去别人那里买国库券也不违法。李星火作为老板,从员工手里平价买国库券也是自愿合法的行为。
关键是李星火和投机倒把也不沾边啊,并没有破坏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啊,反而给老百姓提供了流动性,给国债提供了流动性,有利于国债的发行和承销,更有利于培育国债二级市场。
投机倒把罪有三种定罪依据,其一是囤积居奇、操纵价格、制假售劣等不法行径,这在任何形态的社会、任何历史时期,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其二是游离于计划经济秩序之外的“地下”工商业活动,主要出现于改革开放以前,这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政治氛围中,往往被视作“挖社会主义墙角”,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动向,因而备受打击;其三是赚取牌价、市价之间差额的各色“寻租”活动,这种犯罪集中爆发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也就是当下的倒爷们的主营业务。
那么李星火属于哪种呢?都不沾边啊,他买的是国债,不是一般的商品,囤积也不存在,放进了国家的银行金库,操纵价格?更不存在,国债本息是国家定死的。制假售劣就纯粹打脸了。这个也没有赚取什么牌价市价差额,牌价是有,但是他是高于市价买入,按照牌价卖给国家啊,哦不,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在银行贴现,等待到期承兑本息。
细节来了,员工用自己的90元现金和领到的18元福利代金券合计108元买到了市场价104元的国库券,又以90元现金卖给李星火个人,员工是没赚钱,可是李星火又给员工发了18块福利代金券,这18元代金券违法吗?公司员工领取福利怎么违法了?老板多发点可以兑换公司产品蔬菜的代金券当福利怎么违法了?这点就让人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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